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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鍾少仁
被 告 黃國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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