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弘偉
康育銓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五「被害人」欄關於「阮氏秋」之記載應更正為「阮氏秋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欄,記載被害人阮氏秋月之姓名,均誤載為「阮氏秋」,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