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5,審交附民,495,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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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顏立晟
被 告 黃泰閔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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