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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蘇豐源
蘇明科
蘇渼新
蘇渼平
被 告 黃振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792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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