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吉宏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吉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