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甲○○
乙○○
以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黃福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