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春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董春明生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董春明生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係誤載,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