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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銘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銘楓於民國105年4月28日14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本洲一街產業道路工寮前,經警查獲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
另於105年9月26日19時55分許,在高雄市阿蓮區中山路與中正路口,經警查獲持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由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105年12月26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87、6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爰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連同其包裝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制訂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之規定原本於105年7月1日不再適用,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年7月1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以杜毒品犯罪,此觀諸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修訂之立法理由自明,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有關毒品沒收之規定,於上述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對於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規定而言,仍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而予以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三、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87、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1329、42302、43971、461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721號卷第26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87號卷第7頁、105年度毒偵字第643號卷一第27頁、卷二第6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檢驗前淨重 │檢驗後淨重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0.076公克 │0.063公克 │
│ │(含包裝袋)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0.890公克 │0.880公克 │
│ │命1包(含包裝袋) │ │ │
├──┼──────────┼──────┼──────┤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0.205公克 │0.195公克 │
│ │(含包裝袋)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0.169公克 │0.158公克 │
│ │命1包(含包裝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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