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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水源
輔 佐 人 鄒克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 年5 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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