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6,審附民,73,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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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被 告 賴宜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9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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