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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忠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忠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王忠全因犯附表所示共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1 、2 所示之罪,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查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有該判決附卷足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編號3 所宣告之有期徒刑3 月之總和。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瑋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 年6 │臺灣高雄│臺灣橋頭│105 年11│臺灣橋頭│105 年11│臺灣橋頭│
│ │害防制│1年 │月15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28日 │地方法院│月28日 │地方法院│
│ │條例(│ │ │檢察署10│105 年度│ │105 年度│ │檢察署10│
│ │施用第│ │ │5 年度毒│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6 年度執│
│ │一級毒│ │ │偵字第38│1793號 │ │1793號 │ │字第361 │
│ │品) │ │ │03號 │ │ │ │ │號(編號│
│ │ │ │ │ │ │ │ │ │1 、2 業│
│ │ │ │ │ │ │ │ │ │經定應執│
│ │ │ │ │ │ │ │ │ │行刑為有│
│ │ │ │ │ │ │ │ │ │期徒刑1 │
│ │ │ │ │ │ │ │ │ │年8 月)│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
│ │害防制│10月 │月17日 │ │ │ │ │ │ │
│ │條例(│ │ │ │ │ │ │ │ │
│ │施用第│ │ │ │ │ │ │ │ │
│ │一級毒│ │ │ │ │ │ │ │ │
│ │品) │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 年6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臺灣橋頭│
│ │害防制│3 月,如│月17日 │ │ │ │ │ │地方法院│
│ │條例(│易科罰金│ │ │ │ │ │ │檢察署10│
│ │持有第│,以新臺│ │ │ │ │ │ │6 年度執│
│ │一級毒│幣1,000 │ │ │ │ │ │ │字第362 │
│ │品) │元折算1 │ │ │ │ │ │ │號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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