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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敏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敏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敏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之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如附表編號1 部分,經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各罪,均經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復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見執聲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爰考量本件受刑人所犯多屬施用或持有毒品相關之犯罪、侵害法益類同,並參酌各犯罪之日期間隔、所反映之行為人主觀惡性等總體情狀,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上開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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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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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讓禁藥│有期徒刑6月(不│104年2月9 │ │ │ │ │曾定應執│
│ │罪 │得易科罰金) │日下午5時 │臺灣高雄地方│ │ │ │行刑有期│
│ │(藥事法)│ │許 │法院104 年度│105年4月29│同左 │105年4月29│徒刑1年4│
├─┼────┼───────┼─────┤審訴字958號 │日 │ │日 │月。 │
│2 │加重持有│有期徒刑6 月,│103年12 月│ │ │ │ │ │
│ │二級毒品│如易科罰金,以│底某日至10│ │ │ │ │ │
│ │罪 │新臺幣1,000 元│4 年2月9日│ │ │ │ │ │
│ │ │折算1日 │晚上7 時15│ │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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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二級│有期徒刑6 月,│104年12月2│臺灣高雄地方│105年6月16│同左 │105年7月22│ │
│ │毒品罪 │如易科罰金,以│日上午9 時│法院105 年度│日 │ │日 │ │
│ │ │新臺幣1,000 元│許 │簡字2274號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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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有一級│有期徒刑3 月,│104年9月初│本院105 年度│106年2月10│同左 │106年3 月2│曾定應執│
│ │毒品罪 │如易科罰金,以│某時許至10│簡字第5037號│日 │ │日 │行刑有期│
│ │ │新臺幣1,000 元│4年9月29日│ │ │ │ │徒刑1 年│
│ │ │折算1日 │晚上10時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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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用二級│有期徒刑6 月,│104年9月29│本院105 年度│106年2月10│同左 │106年3月2 │ │
│ │毒品罪 │如易科罰金,以│日上午10時│簡字第5037號│日 │ │日 │ │
│ │ │新臺幣1,000 元│許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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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用二級│有期徒刑6月, │105 年3月6│本院105 年度│106年2月10│同左 │106年3月2 │ │
│ │毒品罪 │如易科罰金,以│日晚上6 時│簡字第5037號│日 │ │日 │ │
│ │ │新臺幣1,000 元│許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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