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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許澤君
被 告 杜泱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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