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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蔡文豪
被 告 鄭定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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