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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阿梅
被 告 陳沈麗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阿梅、陳沈麗雲2 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 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蔡○○於106 年5 月3 日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被告2 人所涉之上開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4695號
被 告 陳阿梅 女 6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沈麗雲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阿梅為曹○○之母,沈麗雲為曹○○之舅媽,蔡○○為曹○○之配偶。
陳阿梅、沈麗雲因與曹○○有債務糾紛,明知曹○○、蔡○○不願讓其等知道住處,仍透過徵信社調查曹○○、蔡○○之住處後,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上午8 時10分許,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趁曹○○、蔡○○送小孩出門上學時,侵入其等當時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住處(下稱上址)。
嗣曹○○欲阻擋陳阿梅、沈麗雲進入上址,以手阻擋陳阿梅,並與之發生拉扯,導致陳阿梅受有左腕與右前臂受傷之傷害(曹○○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曹○○亦受有右側胸壁擦傷、瘀傷、右手第1指擦傷等傷害(陳阿梅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但仍未能阻止陳阿梅、沈麗雲進入上址,進入上址後,曹○○、蔡○○要求陳阿梅、沈麗雲離去,陳阿梅、沈麗雲仍不離去。
案經陳阿梅報警,由警方到場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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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阿梅於檢察官訊問│坦承證人曹○○、告訴人蔡○│
│ │時之供述(見偵卷第29頁│○不讓其知道住所,被告陳阿│
│ │) │梅透過徵信社得知上址,並於│
│ │ │上開時間未經證人、告訴人同│
│ │ │意而進入上址之事實。 │
├──┼───────────┼─────────────┤
│ 2 │被告沈麗雲於檢察官訊問│坦承於上開時間與被告陳阿梅│
│ │時之供述(見偵卷第29頁│一同進入上址,進入上址前並│
│ │背面) │未按鈴,有看到證人推被告陳│
│ │ │阿梅,佐證被告沈麗雲知悉被│
│ │ │告陳阿梅侵入住宅之事實。 │
├──┼───────────┼─────────────┤
│ 3 │告訴人蔡○○於檢察官訊│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問時之結證(見偵卷第16│ │
│ │、17頁) │ │
├──┼───────────┼─────────────┤
│ 4 │證人曹○○於檢察官訊問│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時之結證(見偵卷第37 │ │
│ │、38 頁) │ │
├──┼───────────┼─────────────┤
│ 5 │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證│被告陳阿梅、沈麗雲確有於上│
│ │人當庭提供之錄影光碟各│開時間進入上址樓下中庭之事│
│ │1 份(見偵卷第12、13頁│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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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被告陳阿梅受理家庭暴│被告陳阿梅、證人均受有上開│
│ │ 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 份│傷勢,佐證被告陳阿梅確實未│
│ │ (見警卷第45頁) │經證人同意進入上址之事實。│
│ │二證人之高雄市立聯合醫│ │
│ │ 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 │
│ │ 傷診斷書1 份(見雄偵│ │
│ │ 卷第17頁) │ │
├──┼───────────┼─────────────┤
│ 7 │告訴人提供之錄音光碟及│被告二人未經告訴人、證人同│
│ │譯文各1份 │意進入上址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阿梅、沈麗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被告二人間就上開侵入住宅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檢察官 鄭 子 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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