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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奕翔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7 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6 年4 月17日及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及高行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函覆被告領取判決書日期登記資料存卷可稽。
乃遲至106 年5 月2 日(見本院收件日期戳章)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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