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6,簡上附民,10,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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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溫金盛
被 告 溫明燈
上列被告因過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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