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6,簡上附民,3,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郭芸蓁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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