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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進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聲請書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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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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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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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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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2月29日 │105年4月13日 │105年5月30日 │
├─────┼────────┼────────┼────────┤
│ 偵查機關 │雄檢105年度毒偵 │橋頭地檢105年度 │橋頭地檢105年度 │
│ 年度案號 │字第2767號 │偵字第875號 │偵字第8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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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775│105年度易字第775│
│事│ │1125號(聲請書誤 │號 │號 │
│ │ │載為105年度簡字 │ │ │
│ │ │第2108號) │ │ │
│實├───┼────────┼────────┼────────┤
│審│判 決│105年7月25日 │106年1月5日 │106年1月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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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775│105年度易字第775│
│判│ │1125號(聲請書誤 │號 │號 │
│決│ │載為105年度簡字 │ │ │
│ │ │第2108號) │ │ │
│ ├───┼────────┼────────┼────────┤
│ │判決確│105年7月25日 │ 106年2月3日 │106年2月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是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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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編號3-4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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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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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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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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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6月4日 │105年5月22日 │105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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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5年度 │高雄地檢105年度 │高雄地檢105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875號 │毒偵字第4425號等│毒偵字第4425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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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75│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事│ │號 │1726號 │1726號 │
│實├───┼────────┼────────┼────────┤
│審│判 決│106年1月5日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775│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判│ │號 │1726號 │1726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106年2月3日 │ 106年3月7日 │106年3月7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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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否 │ 否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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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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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 │第4425等號 │第442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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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 │
│ │ │ │ │
│事├───┼───────────┼───────────┤
│實│判 決│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0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 │
│ │ │ │ │
│判├───┼───────────┼───────────┤
│決│判決確│106年3月7日 │106年3月7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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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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