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6,聲,299,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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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榮貴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榮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榮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1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5 年1 月28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又經本院於106 年1 月9 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5 年6 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8 月1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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