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6,聲,30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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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柏良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柏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馮柏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及8 月(聲請書漏未記載8月部分)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觀察勒戒,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5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12月1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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