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6,訴,7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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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湟皓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廖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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