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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2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金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傷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嗣因告訴人許茲怡撤回告訴,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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