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7,審易,1067,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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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修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修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詳被告民國107 年10月17日偵訊筆錄及本院108 年3 月4 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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