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榮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榮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78號),前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