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單聲沒,16,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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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芳瑜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43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衣服1件,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之住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係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再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4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該案件扣得之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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