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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奕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王奕畯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均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6月間之某日,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90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而持有,再於106年6月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並使用「melvin.w」之賣家帳號,刊登以每件120至279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供不特定顧客瀏覽選購而加以陳列。
嗣經警在網路上發現其刊登之販售訊息,乃佯裝顧客下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之仿冒商標耳機商品1件,並於106年9月19日18時31分許匯款320元(含運費60元)至王奕畯指定帳戶內。
而前述商品經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即於106年11月14日12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王奕畯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送請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王奕畯固坦承其有於前揭時間、地點,於蝦皮拍賣網站上,以上述帳號刊登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供不特定顧客瀏覽選購,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並辯稱:伊不知道販賣之物品係仿冒品,也不知道不可以賣仿冒品,因為蝦皮很多人在賣且該等物品皆是在大陸淘寶網買的,買的時候有詢問對方,對方告知是原廠的等云云。
(見警卷第3至5頁、偵卷第32頁)。
經查:㈠被告先於106年6月間之某日起,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以每件90 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後,再於106年6月間之某日起,在其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並使用「melvin.w」之賣家帳號,刊登以每件120至279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之照片及訊息,供不特定顧客瀏覽選購,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本院106年聲搜字第61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9月22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922012號函所附之蝦皮拍賣會員基本資料、蝦皮拍賣網頁資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全家便利超商店到店寄件單等資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暨美商蘋果公司指定之授權服務供應商神腦國際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
惟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所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案,乃係「Apple(即手機品牌蘋果)」在我國銷售已行之有年,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報章雜體或實體店面,具有相當商譽,並為我國民眾所熟稔之商標;
又一般民眾對於該等商標之正常商品價值及購貨來源,除有特殊情事外,應均有一定之認知,此屬公眾週知之事實。
而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之進貨價格,依社會通念,已明顯可見低於該等商品在我國市面販售定價甚多之情形;
且該等商品均未有製造商相關資訊、原廠授權標籤或防偽標籤等,亦經上開鑑定報告記載認定明確;
再該等商品之販售市值,及正常商品來源應非自網路不明賣家處購入等情,業顯非正值青壯年,大學畢業,具有一定學經歷之被告,可得任意諉為不知之內容。
是以,被告既係大量進貨以供販售之用,卻在進貨商品管道明顯與正常管道有異,以及商品之價格遠低於該商品之正常價格,更僅自販售者處口頭承諾為原廠商品而顯無其他授權證明情形下,不顧其所販售之商品,均未有製造商相關資訊、原廠授權標籤或防偽標籤,亦未再予進一步確認有無取得商標授權,即率然於網路陳列該等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並進行販售,則依上開各情對照而析,顯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於所販售商品之來源,均係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等情,應已明確知悉,是其迨臨訟之時,始託詞否認其知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品云云,顯係卸責圖免之詞,當難以憑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網路買賣為現今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
又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於前述拍賣網站網頁上刊登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交易訊息後,為員警所發覺,被告嗣因與佯裝買家之該名員警進行交易後而被查獲,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員警購買該仿冒商標商品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而係為求人贓俱獲,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是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
另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臺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查被告於前述期間,在前揭拍賣網頁上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屬單純一罪,聲請意旨認為被告所為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有誤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利益,竟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附表所示被告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擬予銷售之價格、該真正商品之市價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之生活狀況,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含員警出於蒐證之目的下標購得之仿冒蘋果商標之耳機1件),均係被告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購得仿冒商標商品,其中附表編號1、2商品,並經被告在網路上加以陳列,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又本件警方人員曾於106年9月19日,在網路上以260元(另支付運費60元)向被告購得附表2編號2所示物品1件,已如前述,該260元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的規定,應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品│
│ │稱 │告訴人 │ │ │類別 │
├──┼───┼─────┼──────┼─────┼───────┤
│1 │Apple │蘋果公司 │第 00000000 │112/12/31 │電線、耳機、貼│
│ │Logo │ │號 │ │紙、說明書、包│
│ │ │ │ │ │裝盒 │
├──┼───┼─────┼──────┼─────┼───────┤
│2 │Apple │蘋果公司 │第 00000000 │108/06/30 │耳機 │
│ │Logo │ │號 │ │ │
│ │及 │ │ │ │ │
│ │iPhone│ │ │ │ │
├──┼───┼─────┼──────┼─────┼───────┤
│3 │APPLE │蘋果公司 │第 00000000 │110/03/31 │電纜 │
│ │ │ │號 │ │ │
├──┼───┼─────┼──────┼─────┼───────┤
│4 │APPLE │蘋果公司 │第 00000000 │114/10/15 │連接線 │
│ │WATCH │ │號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
├──┼────────────┼──────┼────┤
│1 │仿冒APPLE商標傳輸線 │41 │ │
├──┼────────────┼──────┼────┤
│2 │仿冒APPLE商標耳機 │11 │含員警蒐│
│ │ │ │證購得 1│
│ │ │ │件 │
├──┼────────────┼──────┼────┤
│3 │仿冒APPLE商標貼紙 │244 │ │
├──┼────────────┼──────┼────┤
│4 │仿冒APPLE商標說明書 │74 │ │
├──┼────────────┼──────┼────┤
│5 │仿冒APPLE商標包裝盒 │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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