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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喜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喜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喜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897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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