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林慧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另案監聽所得之內容,是否符合「重罪列舉原則」或「與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三、至於證人蔡○○於警詢中之供述,既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與蔡○○見面,
- (二)經查,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與蔡○○見面,且於
- (三)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蔡○○
-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具營利意圖之認定:
-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
- 二、論罪科刑
- (一)被告於實施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
- (三)本案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得以減輕之事由
- (四)本案無因被告偵審自白而得以減輕之事由
-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獲
- (六)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
- 三、沒收
-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 (二)而未扣案被告所有之手機1支(插用SIM卡門號:00000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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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玉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821號、3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慧玉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林慧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猶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蔡○○。
嗣因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蔡○○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始循線查獲林慧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另案監聽所得之內容,是否符合「重罪列舉原則」或「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類型,純然為對於通訊內容之判別而已,原不具有審查急迫性,甚至無予先行審查之必要性,即使有逾期或漏未陳報等違背法定程序之情形,受訴法院於審判時,自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再行審酌裁量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林慧玉就附表二所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內容,係警方依法執行蔡○○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則就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其通訊監察內容,係屬偶然獲得之其他案件證據,而此部分關於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雖未經執行機關報由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8 年8 月6 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872115100 號函可佐(偵二卷107 頁) ,惟經權衡本案警方本在執行蔡○○販毒案件之調查,而非有意利用他案合法監聽,附帶達到非法監聽被告之目的,亦無故意不報請法院審查之存心,且被告之祕密通訊自由僅有甚短時間被侵害,通訊內容祇與該次販賣毒品之不法行為有關,未涉及其他私密性談話,對於人權侵害情節有限,再參以毒品流通影響社會治安,從形式上觀之,執行機關如依法定程序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法院尚無不予認可之理由,認該等通訊監察證據對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而言,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字卷一第51、306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
三、至於證人蔡○○於警詢中之供述,既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訴字卷一第51頁),而該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與其於審判中之證述略有不符之情形,在其警詢陳述並無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無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在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認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與蔡○○見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與蔡○○沒有交易毒品,附表一編號3 部分旅館錢是我出的,蔡○○有跟我說我吃他多少、就要還他多少,編號4 部分我跟蔡○○見面只有聊最近過得好不好而已,編號5 部分當時是去汽車旅館談判,希望蔡○○不要再糾纏我;
我跟蔡○○見面、通話很多,有一半都是蔡○○主動找我,甚至對我恐嚇威脅等語(訴字卷二第174 至175 頁)。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與蔡○○有見面,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蔡○○向被告購買毒品並交付現金;
此外蔡○○與被告對話中另有諸多挾怨報復、要讓被告有罪的內容,其作證內容有挾怨報復而偏頗之情形;
本案被告實係受蔡○○威脅、恐嚇,蔡○○要求被告將先前向蔡○○取得之毒品返還蔡○○,才願意放過被告,被告只是將毒品返還蔡○○,跟蔡○○說明要返還多少數量、金額的毒品,被告均未收受蔡○○交付毒品價金,被告至多僅有在附表一編號5 時間有轉讓毒品的事實,請求論以轉讓毒品罪,其餘附表一編號1 至4均請為無罪判決等語(訴字卷二第176 至177 頁)。
(二)經查,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與蔡○○見面,且於見面前有以行動電話互相聯繫,聯繫內容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為被告所坦承不諱(訴字卷一第170 、179 、186 、195 、229 頁,訴字卷二第149 頁),核與證人蔡○○於偵查中具結、審理中具結證述(訴字卷二第153 至157 頁)大致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偵二卷第43至44頁,訴字卷一第166 至170 、171 至179 、180 至186 、187 至195 、211 至228 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三)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蔡○○,並收取價金之認定:1.證人蔡○○之證述:⑴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附表二編號1 的通訊內容是我要跟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買0.9 公克、1,500 元,最後一通電話後,我去被告家樓下,載被告到假期汽車旅館交易;
附表二編號2 的通訊內容是我要跟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買0.9 公克、1,500 元,也是我去被告家樓下,接被告到假期汽車旅館交易;
附表二編號3 通訊內容也是我要跟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買0.9 公克、1,500 元,但這次我只給他1,000 元,賒帳500 元,我也是到被告家樓下接被告,在車上進行交易,之後才一起去假期汽車旅館;
附表二編號4 通訊內容,是我要跟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買0.9公克、1,500 元,我是到被告家樓下接被告,並在車上進行交易,之後一起去假期汽車旅館,後來我發現被告給我的毒品數量不夠,我又傳簡訊跟他抱怨;
附表二編號5 通訊內容,是我原本要約被告去吃自助餐,但他拒絕,後來我有載他到維也納汽車旅館,在旅館內跟被告交易甲基安非他命,買0.9 公克、1,500元;
編號1 、2 、4 、5 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偵一卷第228 至230 頁)。
⑵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附表二編號1 通訊內容,是我要跟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那段時間我的甲基安非他命大多都是跟被告拿,我已經忘記當時我跟被告約在哪裡見面了,我有拿錢給被告,但金額忘記了,就以我先前的筆錄為準,交易地點不是在汽車旅館、就是在被告家後面的巷子,對話中我有叫被告幫我準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的工具玻璃球;
附表二編號2 通訊內容,當時被告傳送「帶子015/ 0.9&2000」,015 是指夾鏈袋重,0.9 公克是含夾鏈袋的總重,實際毒品是0.75公克、2,000 元,我傳送「是這樣嗎?是的話我就不用找別人」就是在講甲基安非他命,當時我有說我要帶被告去面試,有跟被告見面交易,我忘記被告在哪裡將毒品交給我了;
附表二編號3 通訊內容中,被告傳送「小消息:商品目前齊備中,若欲捧場,敬請聯絡」,其中的商品是指甲基安非他命,內容也是我要跟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我忘記交易金額跟數量了,當時我們有見面,被告提到現金就是要買毒品才會有現金的問題,當時被告好像是在車上將毒品給我,好像我有欠被告幾百元,但我不記得是哪一次,後來我們有去汽車旅館;
附表二編號4 通訊內容,我跟被告約在被告家後門見面,被告不是在車上就是在汽車旅館或我家將毒品交給我,交易的數量、金額就依我先前筆錄所述,107 年9 月14日晚上我跟被告去汽車旅館,隔天早上我回家後秤毒品才發現被告給的數量不夠,因此才會傳簡訊跟被告說「你竟然給我不夠的東西,太可惡了」;
附表二編號5 通訊內容,也是我跟被告購買毒品,被告傳送「本錢而已」是跟我說他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沒有賺、只有本錢而已,我們應該有見面,我有交錢給被告,這次是去維也納汽車旅館,其他次都是去假期汽車旅館等語(訴字卷二第150 至158 、164 至167 頁)。
⑶則證人蔡○○證述被告5 次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與付款方法、其與被告購毒曾有賒欠部分款項過一次,均大致為前後一致之證述,僅就毒品詳細數量、價金因時間經過而難以記憶,則倘非其有切身經歷,殊難想像能有如此具體之陳述,具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
然因證人蔡○○與被告間為購毒者與販毒者關係之利害衝突,故其證述仍須有補強證據,此乃我國司法實務向來所採取之證據法則,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供述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該供述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的證據而言,所補強者,不以全部事實為必要,祇須因補強證據與該供述相互印證,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2.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足以補強證人蔡○○前開證述:⑴就附表二編號1 部分,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下簡稱譯文編號)262 至272 號內容以觀,可見被告主動向蔡○○傳送訊息稱「0.9/1500要嗎?」,蔡○○即開始詢問被告品質是否良好,核與蔡○○所證述此部分係兩人討論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價金事宜相符;
嗣後兩人又開始通話討論見面之事,被告並於通話中敘及「我自己也沒有甚麼賺,是因為我要繳電話錢」等語,顯示被告於前開討論毒品交易事件後便提及自己需要金錢乙節,亦足見蔡○○證述被告進行毒品交易收取金錢等節屬實;
又蔡○○證稱「妳要替我準備一下、那個我沒有帶」係在叫被告準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且被告亦自陳此部分蔡○○所述確係指施用毒品工具(訴字卷一第171 頁),均核與蔡○○證稱兩人係要進行毒品交易由蔡○○獲得毒品而得以施用乙節相符,則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自足以補強證人蔡○○前開關於附表一編號1 所證述。
⑵就附表二編號2 部分,即譯文編號355 至368 內容以觀,可見被告亦主動向蔡○○傳送「朋友有近一批優的,帶子015/0.9 &2000蠻呦低、可以參考看看」等語,被告亦自陳:015 是指袋子,0.9 是指總重0.9,毒品2,000 元,蠻呦低是指品質蠻優的意思(訴字卷一第175 頁),則被告顯然知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術語並與蔡○○進行相關對談,而蔡○○閱讀該訊息後始開始向被告詢問帶被告前往面試時可否向被告取得毒品、如可取得就不需要找別人,則此部分通訊內容亦可見被告確有如蔡○○所證述,討論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嗣後兩人在通話中提到含袋之事,蔡○○則提醒被告不要在電話中講這麼明白,又開始與被告約定見面時間、再次向被告確認「你如果要帶下來的話,我就不用先找別人了」等語,顯見蔡○○確係為向被告購買毒品而一再確認可以順利向被告取得毒品。
則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自足以補強證人蔡○○前開關於附表一編號2 所證述。
⑶就附表二編號3 部分,即譯文編號370 至379 內容以觀,又可見被告先主動傳送「小消息:商品目前齊備中,若欲捧場,敬請聯絡」訊息予蔡○○,;
嗣後蔡○○即撥打電話向被告詢問「你不是有打獲(應為貨之誤)齊全嗎」,被告則問「可以CASH嗎」,蔡○○回覆「當然是CASH廢話」,兩人即開始相約見面事宜,且被告亦曾自陳:此部分對話內容是蔡○○指使其去幫他買毒品,我就問他是他直接給我現金,還是我先幫蔡○○墊現金(訴字卷一第180 頁),足認此部分對話內容確與被告提供毒品、蔡○○交付現金購買有關,核與蔡○○所證稱兩人討論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是否可以現金支付乙節相符。
則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亦足以補強證人蔡○○前開關於附表一編號3 所證述。
⑷就附表二編號4 部分,即譯文編號581 至619 內容以觀,被告先於譯文編號581 (107 年9 月14日18時49分42秒)傳訊息予蔡○○詢問「晚點要多少呢?」,蔡○○即回覆「1500」,嗣後兩人即開始討論見面時間,譯文編號617 (107 年9 月14日22時42分3 秒)後某時許雙方按約定碰面後,即長時間未使用通訊方式對話,至譯文編號618 (107 年9 月15日5 時47分57秒),蔡○○始傳送「你竟然給我不夠的東西,太可惡了」訊息責備被告,並要求被告起床後處理此事,而被告亦自陳此部分不夠的東西指的是毒品(訴字卷一第187 頁),且嗣後附表二編號5 之譯文編號622 部分,確可見雙方爭論「08、用掉01、不足」、被告稱「下次有再多一點給你」、蔡○○稱被告「都凹我」等內容,堪信當時對話脈絡應係蔡○○以1,500元向被告購買毒品,卻未獲得價值相符之毒品數量,進而與被告爭論,被告並因而承諾補償,則此部分亦堪補強證人蔡○○前開關於附表一編號4 所證述。
⑸就附表二編號5 部分,即譯文編號620 至644 內容以觀,於譯文編號623 通話內容,被告詢問「要拿半張嗎」、「不然呢,跟昨天一樣08可以嗎」、「賺01而已、賺一點點而已、我又沒有跟你漲價」,蔡○○回覆以「就照那樣08好了」,被告又稱「如果對方有多給我,我就盡量補給你」,此部分則可見雙方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見面過後,雙方於107 年9 月15日除爭執被告交付蔡○○毒品量不足以外,又重新約定毒品交易事宜,被告並承諾會把所缺數量補給蔡○○,此部分亦堪補強證人蔡○○前開關於附表一編號5所證述。
⑹是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均已足補強證人蔡○○前開證述,堪信證人蔡○○所述與事實相符。
另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於通訊內容中僅係在向蔡○○說明欲返還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與金額,然依附表二編號1 至5所示雙方對話過程均未提及雙方互相積欠對方毒品之情形,反而多為被告直接開啟對話向蔡○○傳送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甚至於附表二編號1 、2 均係由被告主動直接報價,蔡○○則回覆以有購買之意願或欲購買之數量、金額,旋即與被告開始討論見面事宜,此部分均顯與辯護人為被告所辯斯時被告係在返還積欠毒品不符,是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3.被告曾經就部分事實為自白,就編號5 部分曾經認罪等節,亦得補強證人蔡○○前開證述:⑴被告曾於偵查中供稱其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有將連包裝重0.9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蔡○○;
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間本來要跟蔡○○收甲基安非他命的錢,但蔡○○付不出來,還是有給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間,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蔡○○並收取1,000 元而賒欠500 元;
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有交付毒品給蔡○○,蔡○○也有發現毒品量不足;
附表一編號5 所示時間蔡○○有以1,500 元與其交易甲基安非他命1 包(偵一卷第18頁,偵二卷第99頁)。
被告於審理中亦曾自白附表一編號1 至5 均有交付毒品予蔡○○(訴字卷一第53、88頁)。
⑵而依被告上開曾為部分自白內容,亦足以補強前開證人蔡○○所證述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雙方有見面、交付毒品,及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 、5 更有向蔡○○收取現金之事實,被告固於審判中翻異前詞,稱其在偵查中承認犯罪不實在,是希望趕快出去找蔡○○毆打其的證據等語(訴字卷二第173 頁),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我國嚴加禁止之犯罪行為,刑度之重更係眾所周知,而被告於偵查中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4 事實部分自白、對附表一編號5 所示犯行認罪等節,其中與證人蔡○○所述互核一致之情節,倘非被告確有親身經歷此事,斷無甘冒日後遭論罪科刑風險,僅為儘早蒐集蔡○○毆打、恐嚇被告證據而為上開部分自白之理。
則被告嗣後於本院審理中否認與蔡○○交易毒品之事實,均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且上開證人蔡○○於偵查中、審理中之具結證述,業有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前開部分任意性自白之補強,故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時間5 次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蔡○○乙節,應堪認定。
4.至辯護人雖指被告與蔡○○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期間尚有多通聯繫內容,蔡○○有多通指責、威脅被告之通訊紀錄(偵一卷第27、35、44、45、46、61頁),被告並有於107 年11月1 日遭蔡○○毆打成傷紀錄,而提出健仁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訴字卷二第181 至183 頁),被告並提出其餘與蔡○○於107 年9 月20日至同年10月3 日間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訴字卷一第103至131 頁),然依上開被告與辯護人所指之被告與蔡○○間通訊內容,固可見蔡○○於107 年8 月3 日、21至22日、同年9 月10、11、20、21、22、30同年10月1 、2 日間曾有以言詞責備被告、要求被告拿好一點的來賣、要讓被告不好過、以破壞被告之機車等與對被告施壓,亦有一度以要讓被告入監之說詞對被告施壓,且雙方斯時對話頻繁程度可見其等係比一般朋友或單純買賣毒品者間更加密切之交往關係,亦可見蔡○○對於被告多有不滿之處。
然觀此部分對話時間係發生於本案被告五次與蔡○○見面交付毒品前或後,均與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被告與蔡○○聯繫日期不同,更有2 至3 日以上之間隔,則此部分對被告責備、施壓之言詞,是否與附表二所示通訊內容具有關聯性,已非無疑;
甚且附表二所示通訊內容,多可見被告係主動向蔡○○說明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數量與金額,對話過程中亦僅有於該表編號4 中有針對毒品數量有所爭執,其餘對話間至多僅有蔡○○不耐等候被告而催促情形,並未見被告與蔡○○間有何激烈衝突或不滿情緒,故上開蔡○○對被告責備、施壓之言詞內容,均難以逕認蔡○○前開證述內容係單純出於設詞構陷被告所為,是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蔡○○係基於復仇心態而為不利被告之證述等節,實難憑採。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具營利意圖之認定:按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將毒品價售或有償讓與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即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其與蔡○○案發時雖有較一般朋友、販毒與購毒者間更為密切之交往關係,但並無錢財共通關係,且被告交付毒品予蔡○○時均有收取價金,業經審認如前,復依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中,於譯文編號265 部分被告有提到自己沒什麼賺、需要繳電話錢,譯文編號622、623 部分提到外面行情、就本錢而已、賺一點點而已,顯示被告進行毒品交易時,確有金錢需求之動機,並有成本、利潤之考量,則被告若無藉販賣毒品牟利之情,自無費心甘受重典而涉犯販賣毒品之必要,足認被告係藉由販賣第二級毒品牟利,其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於實施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部分條文已自同年7 月15日起生效,修正前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將有期徒刑之刑度及併科罰金額均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比較結果,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於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前分別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上開被告所犯之5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案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得以減輕之事由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經本院函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檢警是否有因被告供述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
苓雅分局函覆略以:查獲被告時,並無查扣相關行動電話,單憑被告口述,且無任何具體事證可資佐證,尚難追查等語,有苓雅分局108 年10月25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873143500 號函可佐(訴字卷一第43頁);
橋頭地檢則函覆以:因時間太久,已無印象有追上手,可詢問移送機關等語,有橋頭地檢110 年10月6 日橋檢信成108 偵1821字第1109034527號函(訴字卷二第71頁)可查。
是以,偵查機關並未因被告供述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故其本案犯行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四)本案無因被告偵審自白而得以減輕之事由1.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所謂「自白」,係指行為人坦承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而言。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定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客觀上將毒品價售或有償讓與他人,為其構成要件。
若行為人否認主觀上有營利意圖,僅承認客觀上有將毒品以無償或以原價或低於原價之價格有償轉讓,即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不侔,難認已自白犯販賣毒品罪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自不得適用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
2.查被告於偵查中雖曾就附表一編號1 、2 、4 所示犯行,坦承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蔡○○,就編號3 所示犯行坦承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蔡○○以外並有收取1, 000元,就編號5 部分則坦承犯罪,而於審判中則曾就附表一各編號犯行自白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業如前載,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犯行,於偵審中均未曾坦承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營利意圖,就編號5所示之犯行,則僅於偵查中承認犯罪、於審判中亦未承認販賣毒品之營利意圖,是本案被告各次販賣毒品犯行均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獲取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實應予非難;
衡以被告之犯案時間集中於107 年8 至9 月,購毒者僅1 人,共5 次之流通情形,販毒每次價金均為1,500 元;
再酌以被告否認犯行,且於審判中反覆變更答辯內容影響審理進度,審理中到庭狀況亦非佳之犯後態度;
復衡以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有在加油站打工,目前無業,經濟來源為積蓄,與父親同住,需照顧父親,無子女(訴字卷二第176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六)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犯罪時間尚屬集中,業如前述,雖各罪不符合集合犯、接續犯之概念,而應數罪併罰,惟相較於販賣數量龐大之販毒者而言,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上,仍有所區別,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對其教化效果不佳,亦有害其回歸社會,爰考量被告之購毒者人數僅1人,及前述犯罪期間接近等情,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之販賣毒品犯行,各有收取如該欄所示之價金,業經認定如前,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而未扣案被告所有之手機1 支(插用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係被告用於本案5 次販賣毒品犯行聯絡用之犯罪工具,業如前開認定;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其各次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販賣對象│時間 │地點 │交易經過 │主文及沒收 │
├──┼────┼────┼────┼─────────┼──────────┤
│1 │蔡○○ │107 年8 │高雄市大│被告以門號00000000│林慧玉犯販賣第二級毒│
│ │ │月25日18│社區假期│00號行動電話與蔡○│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 │ │時27分後│汽車旅館│○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
│ │ │某時許 │內。 │00號之行動電話談妥│動電話(含門號:0000│
│ │ │ │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宜後,被告於左列時│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間在左列地點交付重│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命予蔡○○,並當場│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收取1,500元。 │價額。 │
├──┼────┼────┼────┼─────────┼──────────┤
│2 │蔡○○ │107 年9 │高雄市大│被告以門號00000000│林慧玉犯販賣第二級毒│
│ │ │月5 日20│社區假期│00號行動電話與蔡○│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 │ │時32分許│汽車旅館│○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
│ │ │稍後 │內。 │00號之行動電話談妥│動電話(含門號:0000│
│ │ │ │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宜後,被告於左列時│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間在左列地點交付重│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命予蔡○○,並當場│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收取1,500元。 │價額。 │
├──┼────┼────┼────┼─────────┼──────────┤
│3 │蔡○○ │107 年9 │在被告住│被告以門號00000000│林慧玉犯販賣第二級毒│
│ │ │月8 日14│家大樓樓│00號行動電話與蔡○│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 │ │時14分許│下見面後│○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
│ │ │稍後 │,在蔡鴻│00號之行動電話談妥│動電話(含門號:0000│
│ │ │ │銘所駕駛│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之自小客│宜後,被告於左列時│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車內。 │間在左列地點交付重│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命予蔡○○,並當場│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收取1,000 元,賒欠│。 │
│ │ │ │ │500元。 │ │
├──┼────┼────┼────┼─────────┼──────────┤
│4 │蔡○○ │107 年9 │在被告住│被告以門號00000000│林慧玉犯販賣第二級毒│
│ │ │月14日22│家大樓樓│00號行動電話與蔡○│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 │ │時42分稍│下見面後│○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後某時許│,在蔡鴻│00號之行動電話談妥│電話(含門號:000071│
│ │ │ │銘所駕駛│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2301號SIM 卡1 張)及│
│ │ │ │之自小客│宜後,被告於左列時│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車內。 │間在左列地點交付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命予蔡○○,並當場│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收取1,500元 │額。 │
├──┼────┼────┼────┼─────────┼──────────┤
│5 │蔡○○ │107 年9 │高雄市楠│被告以門號00000000│林慧玉犯販賣第二級毒│
│ │ │月15日20│梓區興楠│00號行動電話與蔡○│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 │ │時35分稍│路維也納│○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
│ │ │後某時許│花園汽車│00號之行動電話談妥│動電話(含門號:0000│
│ │ │ │旅館內。│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宜後,被告於左列時│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間在左列地點交付重│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命予蔡○○,並當場│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收取1,500元 │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通訊監察│時間 │通訊監察內容 │
│ │譯文編號│ │ │
├──┼────┼───────┼──────────────────────┤
│1 │262 │107 年8 月2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7 時22分30秒 │0.9/1500要嗎? │
│ ├────┼───────┼──────────────────────┤
│ │263 │107 年8 月2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1時47分31秒 │好的嗎? │
│ ├────┼───────┼──────────────────────┤
│ │264 │107 年8 月2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1時49分32秒 │裝肖為 │
│ ├────┼───────┼──────────────────────┤
│ │265 │107 年8 月2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1時51分10秒 │林:喂。 │
│ │ │ │蔡:不是說怎樣嗎,不是說要拿給我嗎。 │
│ │ │ │林:恩。 │
│ │ │ │蔡:要拿那個嗎。 │
│ │ │ │林:嗯啊,但是我現在沒有車子,你可以過來楠梓│
│ │ │ │ 區嗎。 │
│ │ │ │蔡:我要過去那邊拿喔。 │
│ │ │ │林:沒啦,我還要騎過去,很遠啦。 │
│ │ │ │蔡:現在沒有下雨了吧。 │
│ │ │ │林:我家在拜拜,你等一下如果沒有甚麼事情,看│
│ │ │ │ 要不要過來。 │
│ │ │ │蔡:吼。 │
│ │ │ │林:是划算啦,我自己也沒有甚麼賺,是因為我要│
│ │ │ │ 繳電話錢,我身上…哈,越扯越遠,看你下午│
│ │ │ │ 有沒有空,要過來。 │
│ │ │ │蔡:哪個好還是不好。 │
│ │ │ │林:還可以阿。 │
│ │ │ │蔡:還可以是怎樣。 │
│ │ │ │林:你現在在電話話中,要怎麼講啦。 │
│ │ │ │蔡:好啦。 │
│ │ │ │林:你怎樣在打給我。 │
│ │ │ │蔡:好。 │
│ │ │ │林:好。 │
│ ├────┼───────┼──────────────────────┤
│ │266 │107 年8 月2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1時58分29秒 │林:喂。 │
│ │ │ │蔡:喂,還是你要過來,因為你那邊我沒有辦法那│
│ │ │ │ 個。 │
│ │ │ │林:外面在下雨,有一段路。 │
│ │ │ │蔡:你那邊沒有辦法讓我那個啦。 │
│ │ │ │林:這樣喔,不然你在車上敢嗎,我是怕你在車上│
│ │ │ │ 不方便。 │
│ │ │ │蔡:在車上我是沒有不敢的,是怕你不敢而已。 │
│ │ │ │林:我是可以讓你先了解一下好還是不好,你如果│
│ │ │ │ 認為可以,你就拿回去。 │
│ │ │ │蔡:對阿,是怕你那邊沒有地方。 │
│ │ │ │林:今天我們大樓這邊都在拜拜,來來去去的人很│
│ │ │ │ 多。 │
│ │ │ │蔡:可以在旁邊阿。 │
│ │ │ │林:四處都是人,今天普渡拜拜,我現在要下樓燒│
│ │ │ │ 金紙,看怎樣,我再打給你。 │
│ │ │ │蔡:好。 │
│ ├────┼───────┼──────────────────────┤
│ │267 │107 年8 月2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22分14秒 │等下要過來嗎? │
│ ├────┼───────┼──────────────────────┤
│ │268 │107 年8 月2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41分28秒 │不是你要過來嗎 │
│ ├────┼───────┼──────────────────────┤
│ │269 │107 年8 月2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6時46分30秒 │林:喂。 │
│ │ │ │蔡:妳不是要過來嗎。 │
│ │ │ │林:我騎摩托車呢。 │
│ │ │ │蔡:我知道你騎摩托車阿。 │
│ │ │ │林:你有沒有要出門。 │
│ │ │ │蔡:不一定阿,看你何時要來,我可以等妳。 │
│ │ │ │林:我可能沒有要過去市區,我就在楠梓區而已。│
│ │ │ │蔡:這樣喔。 │
│ │ │ │林:恩,哪你沒有要過來嗎。 │
│ │ │ │蔡:可能沒有。 │
│ │ │ │林:好吧。 │
│ ├────┼───────┼──────────────────────┤
│ │270 │107 年8 月2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7時4 分37秒 │林:喂。 │
│ │ │ │蔡:喂,有聽到嗎。 │
│ │ │ │林:有。 │
│ │ │ │蔡:我等一下過去好了。 │
│ │ │ │林:喔,那大概多久,幾點。 │
│ │ │ │蔡:約一個鐘頭內。 │
│ │ │ │林:喔。 │
│ │ │ │蔡:妳很趕時間嗎。 │
│ │ │ │林:我沒有帶手錶,不知道時間。 │
│ │ │ │蔡:妳不在家嗎。 │
│ │ │ │林:我在家。 │
│ │ │ │蔡:那約1小時左右。 │
│ │ │ │林:現在幾點。 │
│ │ │ │蔡:現在5點。 │
│ │ │ │林:喔,差不多6點左右你再打給我。 │
│ │ │ │蔡:我到了再打給妳。 │
│ │ │ │林:好啊。 │
│ │ │ │蔡:但是妳要替我準備一下喔。 │
│ │ │ │林:好我知道。 │
│ │ │ │蔡:那個我沒有帶喔。 │
│ │ │ │林:我知道。 │
│ │ │ │蔡:好。 │
│ ├────┼───────┼──────────────────────┤
│ │271 │107 年8 月2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8時14分4 秒 │林:喂。 │
│ │ │ │蔡:我到了。 │
│ │ │ │林:你到了喔,等我10分鐘,我在後門的停車場,│
│ │ │ │ 我換個衣服馬上下去。 │
│ │ │ │蔡:好。 │
│ ├────┼───────┼──────────────────────┤
│ │272 │107 年8 月2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27分26秒 │我在等電梯 │
├──┼────┼───────┼──────────────────────┤
│2 │355 │107 年9 月5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5時41分35秒 │如果剛好有工才行ㄚ,,, │
│ │ │ │朋友有近一批優的,帶子015/0.9&2000 蠻呦低 │
│ ├────┼───────┼──────────────────────┤
│ │356 │107 年9 月5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5時43分00秒 │可以參考看看 │
│ ├────┼───────┼──────────────────────┤
│ │357 │107 年9 月5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5時49分21秒 │妳是面試時可以順便帶給我嗎? │
│ ├────┼───────┼──────────────────────┤
│ │358 │107 年9 月5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5時56分16秒 │是這樣嗎?是的話我就不用先找別人調 │
│ ├────┼───────┼──────────────────────┤
│ │359 │107 年9 月5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6時10分20秒 │林:喂。 │
│ │ │ │蔡:我問妳,有回應我一下。 │
│ │ │ │林:恩。 │
│ │ │ │蔡:妳有看我的簡訊嗎,妳是下來的時候順便拿下│
│ │ │ │ 來,還是怎樣。 │
│ │ │ │林:今天有三個燈籠的燈泡。 │
│ │ │ │蔡:恩。 │
│ │ │ │林:都都是不同的顏色。 │
│ │ │ │蔡:妳三種都有在身上嗎,妳要來面試的時候順便│
│ │ │ │ 帶下來嗎。 │
│ │ │ │林:你說甚麼。 │
│ │ │ │蔡:你今天是不是要面試。 │
│ │ │ │林:對阿。 │
│ │ │ │蔡:你是不是要順便帶下來。 │
│ │ │ │林:對阿,順便給你看一下。 │
│ │ │ │蔡:甚麼給我看一下。 │
│ │ │ │林:我想,就是說…含袋的話。 │
│ │ │ │蔡:不要講那麼明白。 │
│ │ │ │林:恩。 │
│ │ │ │蔡:你如果要帶下來的話,我就不用先找別人了。│
│ │ │ │林:你說甚麼。 │
│ │ │ │蔡:我就不用先找別人拿了。 │
│ │ │ │林:我大概準備一下。 │
│ │ │ │蔡:你差不多幾點到。 │
│ │ │ │林:你可不可以過來載我。 │
│ │ │ │蔡:大約晚上7點半可以嗎。 │
│ │ │ │林:可以啊。 │
│ ├────┼───────┼──────────────────────┤
│ │360 │107 年9 月5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8時41分26秒 │蔡○○打電話叫林慧玉起床 │
│ ├────┼───────┼──────────────────────┤
│ │361 │107 年9 月5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9時17分39秒 │林:喂。 │
│ │ │ │蔡:到7-11來。 │
│ │ │ │林:甚麼。 │
│ │ │ │蔡:妳到7-11來。 │
│ │ │ │林:你在我家樓下的7-11嗎。 │
│ │ │ │蔡:對阿。 │
│ │ │ │林:我先化妝準備一下。 │
│ ├────┼───────┼──────────────────────┤
│ │362 │107 年9 月5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9時39分06秒 │蔡○○催促林慧玉 │
│ ├────┼───────┼──────────────────────┤
│ │363 │107 年9 月5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0時06分43秒 │蔡○○持續催促林慧玉 │
│ ├────┼───────┼──────────────────────┤
│ │364 │107 年9 月5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0分21秒 │再給妳三分鐘 │
│ ├────┼───────┼──────────────────────┤
│ │365 │107 年9 月5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0時23分28秒 │林:喂,我要下去了。 │
│ ├────┼───────┼──────────────────────┤
│ │366 │107 年9 月5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4分31秒 │我下去了 │
│ ├────┼───────┼──────────────────────┤
│ │367 │107 年9 月5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9分58秒 │人呢 │
│ ├────┼───────┼──────────────────────┤
│ │368 │107 年9 月5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0時32分29秒 │林:喂。 │
│ │ │ │蔡:妳不是要下來了嗎。 │
│ │ │ │林:對阿,我在電梯內,你是在7-11還是在車上。│
│ │ │ │蔡:我在7-11的車上。 │
├──┼────┼───────┼──────────────────────┤
│3 │370 │107 年9 月7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16分28秒 │小消息:商品目前齊備中,若欲捧場,敬請聯絡 │
│ ├────┼───────┼──────────────────────┤
│ │371 │107 年9 月8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3 時33分43秒 │怎麼都沒有打給我 │
│ ├────┼───────┼──────────────────────┤
│ │372 │107 年9 月8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8 時2 分9 秒 │你是在忙嗎?怎沒密我?這感覺很不好,像被玩玩│
│ │ │ │被遺棄一樣 │
│ ├────┼───────┼──────────────────────┤
│ │373 │107 年9 月8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1時19分13秒 │不回就不要再回。鳥不起 │
│ ├────┼───────┼──────────────────────┤
│ │374 │107 年9 月8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2時1 分13秒 │蔡:喂。 │
│ │ │ │林:這樣有沒有聽到。 │
│ │ │ │蔡:有,妳在哪裡。 │
│ │ │ │林:我在家裡。 │
│ │ │ │蔡:妳對我打那個是甚麼訊息阿 。 │
│ │ │ │林:你都沒有電話也沒有消息。 │
│ │ │ │蔡:沒事幹嘛坐後面。 │
│ │ │ │林:我先忙一下,等一下打給你。 │
│ │ │ │蔡:我現在要找你 。 │
│ │ │ │林:你快說。 │
│ │ │ │蔡:你不是有打「獲齊全」嗎 。 │
│ │ │ │林:嗯啊。 │
│ │ │ │蔡:嗯啊。 │
│ │ │ │林:可以CASH嗎。 │
│ │ │ │蔡:當然是CASH廢話。 │
│ │ │ │林:是我過去嗯。 │
│ │ │ │蔡:好,你過來啊。 │
│ │ │ │林:但是現在太陽很大耶。 │
│ │ │ │林:今天怎麼有太陽呢。 │
│ │ │ │蔡:我家今天樓下馬路在鋪路很吵。 │
│ │ │ │林:不然我過去。 │
│ │ │ │蔡:可以嗎。 │
│ │ │ │林:好。 │
│ │ │ │蔡:你大約多久到。 │
│ │ │ │蔡:半個小時吧。 │
│ │ │ │林:好,我先準備一下。 │
│ │ │ │蔡:你有趕時間嗎。 │
│ │ │ │林:沒有拉,想說你要來,我多用一些給你,電話│
│ │ │ │ 中不要說說那些。 │
│ │ │ │蔡:恩,好 。 │
│ │ │ │林:好,掰掰。 │
│ │ │ │ │
│ ├────┼───────┼──────────────────────┤
│ │375 │107 年9 月8 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2時32分18秒 │等我一下還沒刷牙洗臉 │
│ ├────┼───────┼──────────────────────┤
│ │376 │107 年9 月8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2時38分1 秒 │林:喂。 │
│ │ │ │蔡:到了。 │
│ │ │ │林:甚麼。 │
│ │ │ │蔡:到了阿。 │
│ │ │ │林:你怎麼那麼快,我還在刷牙洗臉,你等我10分│
│ │ │ │ 鐘,我換個衣服,我把東西裝好就去了,好不│
│ │ │ │ 好。 │
│ │ │ │蔡:好快一點。 │
│ │ │ │林:等我一下。 │
│ ├────┼───────┼──────────────────────┤
│ │377 │107 年9 月8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2時59分13秒 │林:喂。 │
│ │ │ │蔡:好了沒有。 │
│ │ │ │林:好了,我三分鐘坐電梯,我換衣服就下去了,│
│ │ │ │ 好了,快好了。 │
│ ├────┼───────┼──────────────────────┤
│ │378 │107 年9 月8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3時12分33秒 │林:喂。 │
│ │ │ │蔡:還要等多久。 │
│ │ │ │林:我已經下來阿,我怎麼沒有看到你,我在豆漿│
│ │ │ │ 店這邊呢。 │
│ │ │ │蔡:你怎麼會在豆漿店那邊呢。 │
│ │ │ │林:因為大門口那邊有時候出現,所以就過來這邊│
│ │ │ │ 比較安全。 │
│ │ │ │蔡:你明明知道我在這邊等,你還跑去豆漿店那邊│
│ │ │ │ 。 │
│ │ │ │林:你就開過來後門這邊,我在這邊,大門那邊比│
│ │ │ │ 較不方便,還那麼多人,快一點,我等你。 │
│ ├────┼───────┼──────────────────────┤
│ │379 │107 年9 月8 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4時14分28秒 │林:喂。 │
│ │ │ │蔡:還沒有好嗎? │
│ │ │ │林:我要下去了。 │
├──┼────┼───────┼──────────────────────┤
│4 │581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49分42秒 │晚點要多少呢? │
│ ├────┼───────┼──────────────────────┤
│ │582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52分53秒 │1500 │
│ ├────┼───────┼──────────────────────┤
│ │583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54分00秒 │是妳要來還是? │
│ ├────┼───────┼──────────────────────┤
│ │584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56分04秒 │? │
│ ├────┼───────┼──────────────────────┤
│ │585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9時21分09秒 │你過來ㄚ │
│ ├────┼───────┼──────────────────────┤
│ │586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9時36分21秒 │大約是幾點呢? │
│ ├────┼───────┼──────────────────────┤
│ │587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9時44分46秒 │妳何時有空 │
│ ├────┼───────┼──────────────────────┤
│ │588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9時45分19秒 │十一點好嗎? │
│ ├────┼───────┼──────────────────────┤
│ │589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9時56分43秒 │行不行? │
│ ├────┼───────┼──────────────────────┤
│ │590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1 分32秒 │人呢 │
│ ├────┼───────┼──────────────────────┤
│ │591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 分14秒 │可能提早一點 │
│ ├────┼───────┼──────────────────────┤
│ │592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 分17秒 │11點嗎 │
│ ├────┼───────┼──────────────────────┤
│ │593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 分47秒 │十點至十一點 │
│ ├────┼───────┼──────────────────────┤
│ │594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3 分57秒 │怎樣 │
│ ├────┼───────┼──────────────────────┤
│ │595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8 分16秒 │請快說 │
│ ├────┼───────┼──────────────────────┤
│ │596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9 分1 秒 │唉 │
│ ├────┼───────┼──────────────────────┤
│ │597 │107 年9 月14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0時12分37秒 │接通沒說話 │
│ ├────┼───────┼──────────────────────┤
│ │598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14分11秒 │去哪裡找妳呢? │
│ ├────┼───────┼──────────────────────┤
│ │599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15分52秒 │在後門 │
│ ├────┼───────┼──────────────────────┤
│ │600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16分31秒 │那邊後門,妳家是嗎? │
│ ├────┼───────┼──────────────────────┤
│ │601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19分11秒 │嗯 │
│ ├────┼───────┼──────────────────────┤
│ │602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0分34秒 │乾脆提早一點,早點解決,9:30左右好嗎? │
│ ├────┼───────┼──────────────────────┤
│ │603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1分17秒 │今天是星期五,我忘了 │
│ ├────┼───────┼──────────────────────┤
│ │604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38分2 秒 │現在過去好嗎? │
│ ├────┼───────┼──────────────────────┤
│ │605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54分55秒 │10點半辣 │
│ ├────┼───────┼──────────────────────┤
│ │606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55分18秒 │好 │
│ ├────┼───────┼──────────────────────┤
│ │607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1時34分44秒 │嗯 │
│ ├────┼───────┼──────────────────────┤
│ │608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2時4 分7 秒 │現在上去 │
│ ├────┼───────┼──────────────────────┤
│ │609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2時6 分35秒 │人呢 │
│ ├────┼───────┼──────────────────────┤
│ │610 │107 年9 月14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2時7 分57秒 │林慧玉話筒怪怪,無法聽到對話內容 │
│ ├────┼───────┼──────────────────────┤
│ │611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2時9 分38秒 │要上去了 │
│ ├────┼───────┼──────────────────────┤
│ │612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2時10分53秒 │要過來了嗎? │
│ ├────┼───────┼──────────────────────┤
│ │613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2時12分8 秒 │對,可以嗎 │
│ ├────┼───────┼──────────────────────┤
│ │614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2時12分49秒 │回答 │
│ ├────┼───────┼──────────────────────┤
│ │615 │107 年9 月14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2時17分35秒 │好ㄚ,到了來電 │
│ ├────┼───────┼──────────────────────┤
│ │616 │107 年9 月14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2時39分1 秒 │林:喂,你要到了嗎。 │
│ │ │ │蔡:快到了,再3分鐘左右。 │
│ │ │ │林:好。 │
│ ├────┼───────┼──────────────────────┤
│ │617 │107 年9 月14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2時42分3 秒 │林:喂。 │
│ │ │ │蔡:妳可以下來了。 │
│ │ │ │林:好。 │
│ ├────┼───────┼──────────────────────┤
│ │618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5 時47分57秒 │你竟然給我不夠的東西,太可惡了 │
│ ├────┼───────┼──────────────────────┤
│ │619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9 時27分23秒 │起床請立馬跟我聯絡,謝謝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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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20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1時29分12秒 │還在睡覺嗎?回答一聲吧 │
│ ├────┼───────┼──────────────────────┤
│ │621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2時18分13秒 │處理一下吧 │
│ ├────┼───────┼──────────────────────┤
│ │622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3時27分00秒 │林:喂。 │
│ │ │ │蔡:妳睡到現在嗎。 │
│ │ │ │林:嗯啊,剛起來忙,你昨天那個是怎樣。 │
│ │ │ │蔡:昨天那個到底多少。 │
│ │ │ │林:你電話中怎麼說這些。 │
│ │ │ │蔡:對阿,我電話中不太想說這個。 │
│ │ │ │林:你回去不是有看。 │
│ │ │ │蔡:有阿,我就是有看。 │
│ │ │ │林:應該是08。 │
│ │ │ │蔡:你還說08。 │
│ │ │ │林:昨天用掉01對不對。 │
│ │ │ │蔡:也不足那些。 │
│ │ │ │林:有啦,那個小咖是015,你那個是08。 │
│ │ │ │蔡:我會騙妳嗎。 │
│ │ │ │林:差不多吧,外面行情都這樣吧。 │
│ │ │ │蔡:吼。 │
│ │ │ │林:差不多啦,也沒有給你賺很多。 │
│ │ │ │蔡:妳真是地吼。 │
│ │ │ │林:下次有再多一點給你,剛打電話要調,但是可│
│ │ │ │ 能要等吧。 │
│ │ │ │蔡:妳現在要等喔。 │
│ │ │ │林:可能要等晚一點吧。 │
│ │ │ │蔡:妳那邊現在沒有了嗎。 │
│ │ │ │林:剩一點點而已。 │
│ │ │ │蔡:要等,今天會來嗎。 │
│ │ │ │林:看看吧,看我今天錢,帳也要算一下,要看對│
│ │ │ │ 方有沒有空,今天星期六。 │
│ │ │ │蔡:不是啦,看看是看對方,還是看妳。 │
│ │ │ │林:重點是,我等一下要對帳。 │
│ │ │ │蔡:要對帳喔。 │
│ │ │ │林:就是看帳算一下對不對,再跟對方約時間。 │
│ │ │ │蔡:應該夠吧。 │
│ │ │ │林:沒賺啦,但應該沒虧。 │
│ │ │ │蔡:我這邊就那個了,還虧甚麼。 │
│ │ │ │林:哈。 │
│ │ │ │蔡:都被妳凹。 │
│ │ │ │林:本錢而已,就本錢而已,也要看看對方那邊,│
│ │ │ │ 是有聽說好像要等,要晚一點看看。 │
│ ├────┼───────┼──────────────────────┤
│ │623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3時27分00秒 │蔡:好像要漲。 │
│ │ │ │林:要等啦。 │
│ │ │ │蔡:妳沒跟對方聯絡嗎。 │
│ │ │ │林:沒有阿。我帳都還沒有算,我才剛忙完而已。│
│ │ │ │蔡:喔,妳早上出門忙嗎,我以為妳在睡覺,不然│
│ │ │ │ 也回我一下。 │
│ │ │ │林:剛剛起來吃飯,順便忙一下。 │
│ │ │ │蔡:本來是有一位,昨天那位要處理。 │
│ │ │ │林:喔。 │
│ │ │ │蔡:中鋼的那一位。 │
│ │ │ │林:晚一點有消息我在跟你聯絡。 │
│ │ │ │蔡:會有消息嗎。 │
│ │ │ │林:會啦應該有,哪有可能沒有,不過今天是星期│
│ │ │ │ 六,不一定,因為星期六,你也知道。 │
│ │ │ │蔡:星期六也不一定。 │
│ │ │ │林:辣啦,很辣啦就不敢出門了。 │
│ │ │ │蔡:不會吧,星期六怎麼會辣。 │
│ │ │ │林:還沒有跟對方聯絡,是不知道,是我自己猜想│
│ │ │ │ 的,不知道對方星期六是否有空。 │
│ │ │ │蔡:有啦。 │
│ │ │ │林:晚一點,我這邊如果說有消息的話,我再打給│
│ │ │ │ 你。 │
│ │ │ │蔡:我朋友的意思是說,下班的時候再處理。 │
│ │ │ │林:下班,不就是5點左右。 │
│ │ │ │蔡:嗯啊。 │
│ │ │ │林:他要多少,要拿半張嗎。 │
│ │ │ │蔡:甚麼,哪有拿半張。 │
│ │ │ │林:不然呢,跟昨天一樣08可以嗎。 │
│ │ │ │蔡:08還是09呢。 │
│ │ │ │林:都是一模一樣的,08的啦。 │
│ │ │ │蔡:怎樣,又沒賺了嗎。 │
│ │ │ │林:賺01而已。 │
│ │ │ │蔡:阿。 │
│ │ │ │林:賺一點點而已。 │
│ │ │ │蔡:不要拿生意經跟我說啦。 │
│ │ │ │林:真的啦,我又沒有跟你漲價,我也不知道對方│
│ │ │ │ 有沒有漲價,我也要問一下,事實上也只是一│
│ │ │ │ 點點而已。 │
│ │ │ │蔡:5點可以嗎對方 │
│ │ │ │林:我等一下看怎樣,如果聯繫上,我再打給你。│
│ │ │ │蔡:就照那樣08好了。 │
│ │ │ │林:好啊。 │
│ │ │ │蔡:你看怎樣跟我說一下。 │
│ │ │ │林:如果對方有多給我,我就盡量補給你。 │
│ │ │ │蔡:不用,你只要跟我說,有或沒有。 │
│ │ │ │林:好我知道。 │
│ │ │ │蔡:還是要等到何時,你再給我一個消息。 │
│ │ │ │林:好。 │
│ │ │ │蔡:好。 │
│ │ │ │林:好掰掰。 │
│ ├────┼───────┼──────────────────────┤
│ │624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5時35分12秒 │我問妳,妳今晚七,八點有沒有事 │
│ ├────┼───────┼──────────────────────┤
│ │625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5時38分12秒 │回答一聲吧 │
│ ├────┼───────┼──────────────────────┤
│ │626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5時52分57秒 │轉接語音信箱 │
│ ├────┼───────┼──────────────────────┤
│ │627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5 分29秒 │? │
│ ├────┼───────┼──────────────────────┤
│ │628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6時13分09秒 │林:喂。 │
│ │ │ │蔡:你有看訊息嗎。 │
│ │ │ │林:我剛睡起來,妳有打訊息喔,怎麼了。 │
│ │ │ │蔡:妳也看一下訊息回我一下。 │
│ │ │ │林:歹勢,對方剛剛有過來,有拿來,可以麻煩你│
│ │ │ │ 跑一趟好嗎。 │
│ │ │ │蔡:吼。 │
│ │ │ │林:拜託一下,我晚一點出去接完回來之後。 │
│ │ │ │蔡:妳好了嗎。 │
│ │ │ │林:對啊。 │
│ │ │ │蔡:妳先看我的訊息,再跟我說。 │
│ │ │ │林:看訊息。 │
│ │ │ │蔡:嗯啊。 │
│ │ │ │林:喔,好啊。 │
│ │ │ │蔡:我有傳訊息給你。 │
│ ├────┼───────┼──────────────────────┤
│ │629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14分58秒 │沒有訊息ㄚ │
│ ├────┼───────┼──────────────────────┤
│ │630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15分23秒 │可以過來嗎? │
│ ├────┼───────┼──────────────────────┤
│ │631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15分26秒 │怎麼沒有 │
│ ├────┼───────┼──────────────────────┤
│ │632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16分13秒 │我問妳晚上七八點有沒有事 │
│ ├────┼───────┼──────────────────────┤
│ │633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6時18分17秒 │85 │
│ ├────┼───────┼──────────────────────┤
│ │634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6時23分58秒 │蔡○○一直邀約林慧玉去漢來吃自助餐,但林慧玉│
│ │ │ │推託不去,因為林慧玉要等對方毒品來 │
│ ├────┼───────┼──────────────────────┤
│ │635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31分51秒 │又不接電話 │
│ ├────┼───────┼──────────────────────┤
│ │636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36分29秒 │朋友要拿東西了 │
│ ├────┼───────┼──────────────────────┤
│ │637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48分27秒 │東西要不要給 │
│ ├────┼───────┼──────────────────────┤
│ │638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8時52分52秒 │打到我脾氣都上來了 │
│ ├────┼───────┼──────────────────────┤
│ │639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19時16分1 秒 │ 在那 │
│ ├────┼───────┼──────────────────────┤
│ │640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19時16分19秒 │林:喂。 │
│ │ │ │蔡:妳又怎麼搞的。 │
│ │ │ │林:剛剛手機沒有拿出來客廳。 │
│ │ │ │蔡:你那邊處理好了嗎。 │
│ │ │ │林:你在楠梓區嗎。 │
│ │ │ │蔡:你電話沒有接,我要怎麼去。 │
│ │ │ │林:你等等到楠梓區,先用你說的那個下午5 點的│
│ │ │ │ 那個好嗎。 │
│ │ │ │蔡:都沒有關係阿,你那邊還沒有好嗎。 │
│ │ │ │林:還沒有,就是沒有現金沒辦法出門。 │
│ │ │ │蔡:沒有甚麼。 │
│ │ │ │林:錢不夠,沒辦法出門。 │
│ │ │ │蔡:你老闆不是去處理了嗎。 │
│ │ │ │林:就是要一次收,不要跑來跑去。 │
│ │ │ │蔡:我現在馬上過去嗎。 │
│ │ │ │林:誰在你那邊。 │
│ │ │ │蔡:哪有人,我在車上,是收音機的聲音。 │
│ │ │ │林:你何時會到。 │
│ │ │ │蔡:我等一隻眼鏡好,我就過去了。 │
│ │ │ │林:半小時嗎。 │
│ │ │ │蔡:我在修理眼鏡。 │
│ │ │ │林:我沒有手錶,現在幾點。 │
│ │ │ │蔡:7點15分阿。 │
│ │ │ │林:那8點好不好。 │
│ │ │ │蔡:眼鏡修好,我就出發了。 │
│ │ │ │林:那大約先約8點。 │
│ │ │ │蔡:好差不多8點左右。 │
│ │ │ │林:好。 │
│ ├────┼───────┼──────────────────────┤
│ │641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17分46秒 │到後門 │
│ ├────┼───────┼──────────────────────┤
│ │642 │107 年9 月15日│【簡訊】蔡○○→林慧玉 │
│ │ │20時22分49秒 │這樣有意思嗎? │
│ ├────┼───────┼──────────────────────┤
│ │643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0時23分41秒 │蔡:現在又怎樣阿。 │
│ │ │ │林:沒有阿,我在洗澡,你到了嗎。 │
│ │ │ │蔡:恩。 │
│ │ │ │林:那我們在後門。 │
│ │ │ │蔡:甚麼。 │
│ │ │ │林:我說,在籃球場的後門。 │
│ │ │ │蔡:好。 │
│ │ │ │林:好。 │
│ ├────┼───────┼──────────────────────┤
│ │644 │107 年9 月15日│【通話】蔡○○→林慧玉 │
│ │ │20時35分55秒 │轉接語音信箱,但蔡○○現場打林慧玉電話,告訴│
│ │ │ │林慧玉電話在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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