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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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