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8,附民,262,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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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張淑娟
原 告 陳俊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黃鉦凱



被 告 吳建文


被 告 朱正義



被 告 張永龍


被 告 孫振華



被 告 徐宏吉


被 告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被 告 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遠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被 告 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鎬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同上
被 告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曙州
被 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 Mark(劉德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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