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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朝明
訴訟代理人 蔡凌臻
被 告 唐忠蘭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脫離物之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82 號刑事判決足按。
而因原告同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證,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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