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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杰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被 告 黃永承
穆長志(即穆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永承、穆義明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原告即告訴人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嗣該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被告黃永承無罪、被告穆義明公訴不受理,然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1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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