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交簡附民,351,2020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鍾麗玉
被 告 李立峯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26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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