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單聲沒,53,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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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沛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1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壹佰元美鈔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沛諠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鈔2張,係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又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鈔2張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乙節,業經證人即臺灣銀行岡山分行行員蔡昌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張在卷可佐,堪認扣案物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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