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審交附民,155,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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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陳柏宣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振農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瑞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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