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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周葉緣
周昶成
周昶佑
周尚蔚
被 告 陳家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13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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