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5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2321、2334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89 、667 、880 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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