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09,易,316,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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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諍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4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5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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