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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張國添
被 告 黃靖涵
原籍設高雄市○○區○○路○○巷0弄00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2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發現死亡,未及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2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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