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單聲沒,43,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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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楨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70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9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輪圈蓋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楨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耳公司)商標之輪圈蓋2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7072號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收據附卷可憑。

而扣案仿冒拜耳公司商標之輪圈蓋2 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亦有鑑定聲明書及商標審定號對照表各1 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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