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交附民,140,2021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鄭明進
陳月娥
被 告 鄭智元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告 合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聰
訴訟代理人 孫亞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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