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訴,249,2021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陞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78、3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所為110年度審訴字第249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耀陞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因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