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訴,284,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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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溪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溪男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向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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