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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選偵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被告張明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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