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松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家松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