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智訴,2,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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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第1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子瑋明知「蘑菇帽」之圖片1 張,係告訴人即著作財產權人大全商行(負責人:莊俐玲)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某處,以手機連結網路,擅自將上開圖片下載重製後,將該重製之圖片上傳至其使用蝦皮拍賣平臺帳號「wahfu 」所經營之賣場上,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以推銷其販售之產品,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已於110 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於同日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世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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