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簡,1506,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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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甲○○與林○○、吳○○夫婦為兄弟、叔嫂之關係」補充為「甲○○與林○○、吳○○夫婦為兄弟、叔嫂之關係,甲○○與林○○、吳○○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所稱「家庭暴力罪」者,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下稱被告)與告訴人林○○、吳○○(下稱告訴人2人)為兄弟、叔嫂關係,業據被告、告訴人2人供述在卷,被告與告訴人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又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無罰則規定,是僅依刑法前揭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聲請意旨漏未論及家庭暴力罪,應予補充。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鍾○○(卷內無確切證據證明該成年人與被告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破壞如附件所示之告訴人2人之物品,屬間接正犯。

被告以毀損上開物品之一行為,同時毀損告訴人2人之財物,而觸犯2個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2 人有住宅所有權糾紛,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率然以附件所示之方式,毀損告訴人2 人如附件所示之物,使告訴人2 人受有損害,顯見被告之情緒控管能力欠佳,法治觀念淡薄;

另考量被告雖有意願試行調解,然因告訴人2 人無意願而未能達成和解,致告訴人2 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惟念其犯後坦承一切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被告對告訴人2 人所造成之財物損失,並考量其自述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852號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林○○、吳○○夫婦為兄弟、叔嫂之關係,渠等間因高雄市○○區○○里○○路00號住宅所有權爭議時生齟齬。
詎甲○○於民國110年1月4日15時40分許,在上址住宅,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僱請不知情之鍾易哲共同將林○○、吳○○所有放置其等房內之衣櫃、床組、化妝檯組、衣物、床組、窗簾及衣架等物拆解並搬運至屋外庭院棄置在外並曝曬,致化妝椅斷裂,床組、衣物、窗簾等物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林○○、吳○○。
嗣經吳○○發現告知林○○,渠等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鍾○○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5張、簡訊擷圖1張、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家庭暴力通報表影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9年度房屋稅轉帳繳納通知(代繳款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與被告自白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蔡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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