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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弘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9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弘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弘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7 所示之罪則僅得易服社會勞動,而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然本件乃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9日簽署之聲請書可為憑據,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綜上,本院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罪質相近,暨考量受刑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對象、次數、總不法所得,以及其各次犯行之時間差距、相關犯行先前定執行刑之結果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3 │109.6.21│高雄地院110 年│110.3.2 │高雄地院110 年│110.4.14│高雄地檢署 │
│ │ │月,如易科│ │度簡字第261 號│ │度簡字第261 號│ │110 年度執字│
│ │ │罰金,以新│ │ │ │ │ │第3429號 │
│ │ │臺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 日│ │ │ │ │ │ │
├─┼────┼─────┼────┼───────┼────┼───────┼────┼──────┤
│2 │販賣第一│有期徒刑2 │109.5.18│本院109 年度訴│110.3.2 │本院109 年度訴│110.6.1 │編號2 至6 所│
│ │級毒品 │年10月 │ │字第494 號 │ │字第494 號 │ │示之5 罪,曾│
├─┼────┼─────┼────┼───────┼────┼───────┼────┤定應執行刑為│
│3 │販賣第一│有期徒刑2 │109.5.20│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期徒刑4 年│
│ │級毒品 │年10月 │ │ │ │ │ │4 月(橋頭地│
├─┼────┼─────┼────┼───────┼────┼───────┼────┤檢署110 年度│
│4 │販賣第一│有期徒刑2 │109.5.24│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執字第2896號│
│ │級毒品 │年10月 │ │ │ │ │ │) │
├─┼────┼─────┼────┼───────┼────┼───────┼────┤ │
│5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 │109.6.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年8 月 │ │ │ │ │ │ │
├─┼────┼─────┼────┼───────┼────┼───────┼────┤ │
│6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 │109.7.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年8 月 │ │ │ │ │ │ │
├─┼────┼─────┼────┼───────┼────┼───────┼────┼──────┤
│7 │轉讓禁藥│有期徒刑3 │109.7.24│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橋頭地檢署 │
│ │ │月 │ │ │ │ │ │110 年度執字│
│ │ │ │ │ │ │ │ │第28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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