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雅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雅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雅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 、3 、6 、7 、11得易科罰金、編號1 、4 、5 、8 至10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可稽,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刑度之外部界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 年4 月以下,定其刑期)、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0各罪曾定執行有期徒刑4 年加計附表編號1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4年4 月),及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受刑人賴雅珍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1,000 │ │ │科罰金以1,000 元折│
│ │ │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 │ │ │算1 日 │
│ │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10月7 日 │107 年12月14日 │107 年12月27日 │107 年8 月17日 │107 年11月30日 │107 年8 月17日 │
│(民國)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7 年度│高雄地檢107 年度│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署(下稱高雄地檢│偵字第176 號 │偵字第1261號 │毒偵字第4223號、│毒偵字第4223號、│偵字第4223號、108 │
│ │)107 年度毒偵字│ │ │108 年度毒偵字第│108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76號 │
│ │第3975號 │ │ │76號 │76號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審訴字第 │
│最 後│ │1599號 │695 號 │694 號 │231號 │231號 │231 號 │
│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3 月19日 │108 年4 月30日 │108 年5 月16日 │108 年7 月30日 │108 年7 月30日 │108 年7 月30日 │
│ │(民國)│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審訴字第 │
│ │ │1599號 │695 號 │695 號 │231號 │231號 │231 號 │
│ │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4 月23日 │108 年6 月4日 │108 年6 月18 日 │108年8 月20日 │108年8 月20日 │108年8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 │ │ │ │
│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執│
│ │執字第4146號(編│執字第6044號(編│執字第6512號(編│執字第7937號(編│執字第7937(編號│字第7938號(編號1 │
│ │號1 至10曾定應執│號1 至10曾定應執│號1 至10曾定應執│號1 至10曾定應執│1 至10曾定應執行│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
│ │行有期徒刑4 年)│行有期徒刑4 年)│行有期徒刑4 年)│行有期徒刑4 年)│有期徒刑4 年) │徒刑4 年) │
│ │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10 │ 11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
│ │ │ │ │ │備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 │ │ │ │易科罰金,以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11月30日 │108 年1 月1 日 │108 年2 月25日 │108 年3 月24日 │107 年5月17日 │
│(民國)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4223號、│毒偵字第857 號、│毒偵字第857 號、│毒偵字第857 號、│署(下稱橋頭地檢│
│ │108 年度毒偵字第│第1349號、第1659│第1349號、第1659│第1349號、第1659│)108年度偵字第 │
│ │76號 │號 │號 │號 │10989號 │
│ │ │ │ │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本院 │
│ │ │ │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簡字第 │
│最 後│ │231號 │579號 │579號 │579號 │1235 號 │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7 月30日 │108 年9 月5日 │108 年9 月5日 │108 年9 月5日 │109 年7 月31日 │
│ │(民國)│ │ │ │ │ │
│ │ │ │ │ │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簡字第 │
│ │ │231號 │579號 │579號 │579號 │1235號 │
│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8 月20日 │108 年10月1日 │108 年10月1日 │108 年10月1日 │109 年9 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民國)│ │ │ │ │ │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高雄地檢108 年度│橋頭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7938號(編│執字第9715號(編│執字第9715號(編│執字第9715號(編│執字第6096號 │
│ │號1 至10曾定應執│號1 至10曾定應執│號1 至10曾定應執│號1 至10曾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4 年)│行有期徒刑4 年)│行有期徒刑4 年)│行有期徒刑4 年)│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